2015年共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共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张某某已支付采暖费22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军乃杰审 判 员 史明林人民陪审员 色科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拉 贡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