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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湖县世杰客车门泵有限公司与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金湖县世杰客车门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法定代表人杜明建,总经理。被告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湖县世杰客车门泵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县世杰客车门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撤诉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金湖县世杰客车门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