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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马贤清、范才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范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范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伙同“李娃”(真实姓名不详,在逃)预谋盗窃后到龙泉驿区洛带镇槐树中街卫生院2楼住院部,趁无人之机,将在医院输液的被害人周某放在病床上的一部“奥乐奥迪”牌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2015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伙同“李娃”预谋盗窃后到龙泉驿区洛带镇三鹅街199号8栋17号“熊家婆”店铺,趁无人之机,将玻璃门锁破坏后进入店铺内盗走香烟4条(软玉溪牌香烟1条、硬黄鹤楼1条、紫云1条、红塔山1条)、黑啤酒4瓶、收款机1台,代金券30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40元,其中代金券3000元。可由被盗商家可从“艺库”开发商处兑换现金人民币2550元。被害人在被盗后,已找回收银机1台、代金劵500元。2015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伙同“李娃”预谋盗窃后到龙泉驿区洛带镇三鹅街“湿地公园”门口一小卖铺处,趁无人之机,将存放在店铺内的部分饮料6瓶、面包、啤酒、饼干等物品盗走,经鉴定,6瓶被盗饮料价值人民币17.6元。综上,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盗窃金额价值共计4237.6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被洛带镇“艺库”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查获上述被盗手机“奥乐奥迪”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的户籍证明,“熊家婆”小吃店被盗视频资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收银机发票,(2009)龙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龙泉驿区看守所(2009)92号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入所健康检查表,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周某,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含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含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龙价认鉴(2015)186号关于被盗收款机和香烟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与其他作案人员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马某某、范某某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羽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卓 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