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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青与蔡呈林、孙喜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青,蔡呈林,孙喜云,陈思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894号原告舒青,无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远,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慧春,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呈林,无职业,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孙喜云,无职业,住址呼和浩特市。被告陈思堂,无职业,住址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青诉蔡呈林、孙喜云、陈思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青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呈林、孙喜云、陈思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出生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青撤回对蔡呈林、孙喜云、陈思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2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9322元。审 判 长 范 虹人民陪审员 邓 琦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