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邢台天佑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建民、赵建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10号申请人邢台天佑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襄都路北段二中北校区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闫建民。被申请人赵建霞。申请人邢台天佑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闫建民、赵建霞名下冀E×××××小型客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台天佑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邢台天佑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冀E×××××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二、查封被申请人闫建民名下冀E×××××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