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信国与倪宝仁、王金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国,倪宝仁,王金莲,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雅居门业有限公司,吴华君,黄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516-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国,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委托代理人:章筱,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宝仁,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执行人:王金莲,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执行人: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建乡工业功能区2号第1、2、3幢,组织机构代码:70429582¬0。法定代表人:倪宝仁。被执行人:杭州雅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西邮村,组织机构代码:55519214-9。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被执行人:吴华君,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被执行人:黄鑫,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富商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倪宝仁、王金莲、杭州万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雅居门业有限公司、吴华君、黄鑫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金莲名下的浙A×××××号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权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