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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原某某、王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陵川县梅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靳国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原某某,女,汉族,陵川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陵川县人。申请人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卫计征夺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被申请执行人原某某、王某某已按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陵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原某某、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艺红审 判 员  李 沫审 判 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姜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