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民保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筱林与湖北省永兵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105-1号申请人:徐筱林,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申请人:湖北省永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凤凰花园**幢第*层*单元***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永兵,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永兵,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申请人徐筱林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永兵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筱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永兵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永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筱林所有的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的房屋及车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茂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