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余福平与陈艳峰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福平,陈艳峰,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97-1号申请执行人余福平,男。被执行人陈艳峰,男。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50000元、实现债权费用200000元,利息315512元(从2015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为130000元;以40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止,为185512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60952元(以40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26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7800元,共计10569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浦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艳峰的银行存款10569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