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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委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沈国强与陈镇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强,陈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委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强。被执行人陈镇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委字第2-1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5年9月9日、10月8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陈镇荣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天宁寺商游圈(新天地广场)B1134、B1135B、1136和B1055、B1056(产权证分别为:090203、035118)的房屋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沈国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40000元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镇荣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天宁寺商游圈(新天地广场)B1134、B1135B、1136和B1055、B1056(产权证分别为:090203、035118)的房屋作价440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沈国强抵偿债务。二、并由申请执行人沈国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