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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与丁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丁毅,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毅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7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