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604号原告王萍,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北路6号。负责人王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士超,该公司职工。原告王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邳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赵红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7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的委托代理人樊鹏生、被告人财保邳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士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萍诉称,原告系苏C×××××号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2014年10月5日17时许,案外人张宁宁驾驶苏C×××××号轿车于省250公路23KM+600M处左转弯进入官湖派出所经过西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250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此向南行驶的案外人谷镇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定损,原告修理车辆共花费44550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含车损险的商业险,故修车后向被告理赔,遭到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机动车损失445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人财保邳州公司辩称,原告在投保时提供的行驶证经检验未过期,属于正常投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王萍负有维护车辆的义务,苏C×××××号小型轿车在出险时脱审未正常年检,违反了维护保险标的的完全义务也并没有向我公司进行告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保险原则中的诚信原则,因此我公司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第十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及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予以拒赔。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17时许,案外人张宁宁驾驶苏C×××××号轿车于省250公路23KM+600M处左转弯进入官湖派出所经过西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250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此向南行驶的案外人谷镇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被告定损,原告修理车辆共花费44550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含车损险的商业险,故修车后向被告理赔,被告以原告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脱审,未正常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另查明原告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2012年9月28日经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事故发生后,苏C×××××号小型轿车2014年11月3日经邳州市检测站检验合格。再查明,保险合同中载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投保人需签字确认该条款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原告2013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为。上述事实,有保险合同、修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义务。原告缴付保险费用,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障原告的利益。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并经被告核定损失,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给原告。其拒不赔付,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萍车辆维修费用44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