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治国与重庆泽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治国,泽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04号原告任治国,男,194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泽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三社河沟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赵玉亮,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治国与被告泽华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治国负担。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冉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