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11号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城东5社新湾处,组织机构代码:07566551-7。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治德,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南段(北城廊桥),组织机构代码57210118-1。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凯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7元,依法减半收取1228.50元,由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