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6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诉朱占道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朱占道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6995号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廖锋,主任。委托代理人郑琪,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占道,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占道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