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宝军与被执行人冯玉新、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军,冯玉新,张亚宁,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冯宝军,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冯玉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亚宁,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执行人张芳,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本院在执行冯宝军与张亚宁,冯玉新,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宝军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21日,我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冯宝军自愿申请撤回执行该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川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