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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梅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219号原告蒲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35岁,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喜平审 判 员  龚兴君人民陪审员  龙永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