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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鹏飞与谭长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飞,谭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黄鹏飞,居民。被执行人谭长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谭长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长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长林在银行有存款现已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长林在银行的存款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谭长林所有在银行的存款至衡东县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谭长林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明审判员 邓      卫      峰审判员 汤红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岳      鹏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