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逄某某与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某,孟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逄某某,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巴彦县。被告孟某某,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某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逄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