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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逄某某与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某,孟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逄某某,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巴彦县。被告孟某某,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某某经法院多次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逄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