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夏元孝与长岛县大钦北达水产养殖二场海域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元孝,长岛县大钦北达水产养殖二场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夏元孝,男,汉族,个体养殖,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长岛县大钦北达水产养殖二场,住所地长岛县。负责人:田德刚,场长。原告夏元孝诉被告长岛县大钦北达水产养殖二场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元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6.5元,由原告夏元孝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