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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侃与深圳市前海邦友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沈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侃,深圳市前海邦友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沈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040号原告金侃,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林伟锋,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前海邦友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毅。被告沈毅,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金侃诉被告深圳市前海邦友盛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沈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6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425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