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诉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素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诉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卓琼。委托代理人:周宏、丁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素珍,女,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陵鹏程工业环保有限公司借款时提供担保,同时被申请人吴素珍向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现申请人已为借款人代偿了借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素珍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方陆路283-285号(3层)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总价值在人民币39万元范围内,并已提供了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担保(房地产权证南陵县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素珍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方陆路283-285号(3层)房屋予以查封。(保全总价值在39万元范围内)。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http://cpro.baidu.com/cpro/ui/uijs.phpadclass=0&app_id=0&c=news&cf=1001&ch=0&di=128&fv=17&is_app=0&jk=fbdd2695ddad2aaa&k=%B2%C6%B2%FA&k0=%B2%C6%B2%FA&kdi0=0&luki=3&n=10&p=baidu&q=80014150_cpr&rb=0&rs=1&seller_id=1&sid=aa2aaddd9526ddfb&ssp2=1&stid=0&t=tpclicked3_hc&td=1685601&tu=u1685601&u=http%3A%2F%2Fwww%2E88148%2Ecom%2FInfo%2F201503123455%2Ehtml&urlid=0﹥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