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穆子东与杜冲、曲雅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子东,杜冲,曲雅玲,薛玉忠,乔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338-1号申请执行人穆子东。被执行人杜冲。被执行人曲雅玲。被执行人薛玉忠。被执行人乔岩松。申请人穆子东与杜冲、曲雅玲、薛玉忠、乔岩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日作出(2014)石民四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四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