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431-1号原告: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473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蓝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0473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万 菲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