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恒平与被执行人赵继文、臧守民、王纲、李瑞敏、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守民,徐恒平,赵继文,王纲,李瑞敏,张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臧守民。申请执行人徐恒平。被执行人赵继文。被执行人王纲。被执行人李瑞敏。被执行人张丽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恒平与被执行人赵继文、臧守民、王纲、李瑞敏、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臧守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臧守民称,2010年李瑞敏向徐恒平借款21万元,异议人臧守民以其工资为李瑞敏借款提供担保。法院在执行中,将异议人房屋予以查封,并自2010年对异议人工资予以全额冻结。徐恒平的借款本息应已全部还清。2013年6月,异议人被诊断为小细胞肺癌,医疗费高达60余万元,目前癌细胞已转移至脑部,生活不能自理,现因无钱治疗,需要出售房屋,异议人申请法院解除对异议人工资及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徐恒平与被执行人赵继文、臧守民、王纲、李瑞敏、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0)江执字第3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冻结臧守民工资1000元。另查明,异议人等五名被执行人于2008年12月25日在徐恒平处借款21万元,2010年10月25日本院判决五名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徐恒平本金21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赵继文41924元、臧守民76000元、张丽红33200元、李瑞敏149738元。臧守民每月工资3473元。臧守民现在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治疗,其提交有医院出具的病危病重通知书、病历,医保出具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证实其病情及个人承担费用情况。经询问,徐恒平同意解除对臧守民房屋的查封,其要求给臧守民留1000元生活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臧守民目前诊断患有小细胞肺癌、脑转移、骨转移,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徐恒平同意解除对臧守民房屋的查封,应予准许(已解除查封)。因本案已经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30万元,除异议人外还有其他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臧守民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住院治疗,需要大量医疗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应自2015年9月份解除对异议人臧守民工资账户的冻结,今后是否执行其工资应视其病情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臧守民工资账户解除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