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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梁青松与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支付令2015民一督6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青松,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督字第6号申请人:梁青松,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慧。本院受理申请人梁青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0月8日发出(2015)穗天法民一督字第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存在梁青松尚未办理公司认可的工作交接手续等未结事项,双方权利义务尚不明晰。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0月8日发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督字第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如在收到本裁定后7日内未向本院表示不同意起诉,则本案将转入诉讼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梁青松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