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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传宝、张红礼、张礼文、张传钦、张家良、张传贺诉被告元广玲、张国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张传宝,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原告张红礼,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原告张礼文,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原告张传钦,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原告张家良,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原告张传贺,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被告元广玲,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被告张国帅,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宝、张红礼、张礼文、张传钦、张家良、张传贺诉被告元广玲、张国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宝、张红礼、张礼文、张传钦、张家良、张传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