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化有限公司与伍美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化有限公司,伍美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徐马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辉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伍美莲,女,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公司身份号码:×××5294。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伍美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化有限公司以和被告伍美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