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詹伟与吕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詹伟。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吕西文。原告詹伟诉被告吕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西文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以前认识,一直在一起玩,彼此熟悉。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找原告借现金26000元,当时被告说这个钱用两个月就还,但一直没有兑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现在更是联系不上,所欠欠款至今未还。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并追加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彼此熟悉,被告吕希文于2013年12月4日向原告詹伟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到詹伟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整,借款人:吕西文,2013.12.4日”,当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詹伟向被告吕西文催要借款,被告吕西文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吕西文向原告詹伟借款,并给原告詹伟出具借条,被告吕西文意思表示真实,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吕西文经原告詹伟多次催要,未履行偿还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依法应偿还借款。原告詹伟要求被告吕西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但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从原告主张之日(2015年8月11日)起起,按年利率6%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西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詹伟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5元,由被告吕西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此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