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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遵义市XXXX配件有限公司与桂林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XXXX配件有限公司,桂林XX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遵义市XXXX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XX,该公司经理。被告桂林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XXXX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自觉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及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XXXX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XX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遵义市XXXX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