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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1委。法定代表人朱虹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科工贸3号楼B508室。法定代表人陈广利,该公司经理。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执行的鹤岗市宏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