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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天资与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2617.4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辅升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