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汉长液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长液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66号申请人武汉长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学川。被申请人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尹基。申请人武汉长液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并由广州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从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5月8日向申请人武汉长液机械有限公司采购液压系统及配件,合同金额合计2364940元,另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确保日后执行得以顺利实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长液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长液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怡基机电铁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影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