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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兆权诉邵丹、魏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孙兆权。委托代理人:王聪。被告:邵丹。被告:魏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权诉被告邵丹、被告魏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邵丹、魏爱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兆权对邵丹、魏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辰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