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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宋丽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朱维武,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丽娜,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丽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丽娜银行存款597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