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连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1507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长亮,系该社职员。被告王连生,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张和友,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张贵秋,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张和井,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连生、张和友、张贵秋、张和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贾洪欣审 判 员 单士文人民陪审员 卢成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