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先正与邹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109号原告:袁先正,男,1945年8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城市。委托代理人:梁国庆,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玉霞,女,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先正诉被告邹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先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先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袁先正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