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194号原告岳某甲,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岳某乙,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岳某甲诉被告岳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岳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