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赵子云与孟祥申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云,孟祥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赵子云,女,193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孟祥申,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祥申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孟祥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