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赵科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科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39号罪犯赵科钧(曾用名赵晓波、赵东东),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8日作出(2001)汉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科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3000元(已赔付)。2001年5月22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3年12月3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7年1月17日、2010年9月30日、2013年5月1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六年(刑期至2016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赵科钧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赵科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0个积极,2013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科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赵科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科钧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赵科钧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科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