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科技进口有限公司、临安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219号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国宏,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中大科技进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58号华顺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韩企胜。被告:临安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潜川镇西乐村。法定代表人:骆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大科技进口有限公司、临安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2元,减半收取11786元,由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