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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科技进口有限公司、临安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219号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国宏,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中大科技进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58号华顺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韩企胜。被告:临安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潜川镇西乐村。法定代表人:骆国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大科技进口有限公司、临安市瑞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2元,减半收取11786元,由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