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15号原告:朱某,女,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荣,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艺喆。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二人性格不合,且被告脾气暴躁,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王某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朱某与王某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某,现随王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有时为家庭琐事生气、打架。朱某以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二人性格不合,且王某脾气暴躁,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判令朱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儿子由王某抚养,朱某不承担抚养费,并由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朱某提供的身份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3张,王某提供的身份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朱某与王某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夫妻之间能互相关心,相互谅解,仍能和好如初。庭审中,朱某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关证据,故对朱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华举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