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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邵明振和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振,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3号原告邵明振,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是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是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联。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是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华,汉族,系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邵明振与被告青海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明振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合同续延至20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明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明振承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翔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