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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清与胡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胡延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吴清,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沙县。委托代理人吴远军、黄素清,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胡延凯,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与被告胡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吴清负担。审判长  谢婉如审判员  刘礼友审判员  张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