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清与胡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胡延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吴清,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沙县。委托代理人吴远军、黄素清,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胡延凯,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与被告胡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吴清负担。审判长 谢婉如审判员 刘礼友审判员 张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