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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仕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崔仕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博洋信息人才培训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服务中心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林州,校长。被执行人崔仕川,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福州博洋信息人才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崔仕川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州博洋信息人才培训学校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培训费64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3)鼓执行字第417号福州博洋信息人才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崔仕川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榕民终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