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9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林淑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559号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其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淑美,女,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拟庭外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源丰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汝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