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01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张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刘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挂靠在三门峡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豫M619**号的解放牌水泥搅拌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