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097号原告路×,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被告李×,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