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15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097号原告路×,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被告李×,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