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炳金与晋蓉梅、锦泰财产保险股份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炳金,晋蓉梅,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唐炳金,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晋蓉梅,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金乔,委托代理人唐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炳金诉被告晋蓉梅、锦泰财产保险股份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炳金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炳金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唐炳金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栾森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