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仲红霞与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红霞,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仲红霞,女,汉族,1956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郁斌,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晴晴,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生。原告仲红霞与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贞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海云、钱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红霞的委托代理人马晴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红霞诉称,2014年2月20日、4月1日,被告刘成分别向其借款71000元、7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分别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议中约定了月偿还本息数额、还款起止日期、违约规定等。协议履行中,被告刘成仅还款一期6769元。现该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4231元及利息(分别自2014年4月19日及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借款协议、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刘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原告仲红霞与被告刘成于南京市鼓楼区签订《借款协议》,甲方(借款人)刘成,乙方(出借人)仲红霞。《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71000元,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2月19日每月19日18:00前偿还本息数额6769元;同年4月1日,双方又于南京市鼓楼区签订《借款协议》,甲方(借款人)刘成,乙方(出借人)仲红霞。《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70000元,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每月30日18:00前偿还本息数额6673元。上述两《协议》均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结清当月全部欠款,则按下述方法计算逾期违约金和罚息:未按本协议每一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每日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计算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每日按当月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五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在上述两《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尾号为8378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刘成尾号为6173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71000元和7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协议》、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仲红霞主张被告刘成分别向其借款71000元、70000元,其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能够相��印证,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现在被告未作答辩和举证的情况下,原告自认被告已履行一期本息还款6769元,并将此款全部作为本金扣减,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4231元、70000元合计134231元,出于自愿,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根据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对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罚息的约定,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根据两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分别要求被告分别自2014年4月19日、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红霞归还借款134231元及利息(其中:以6423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9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如果被告刘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8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刘成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尚贞华人民陪审员 王海云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